[1] 本文原来的标题是“论马克思对德国古典哲学遗产的扬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一、“德国古典哲学”范围的界定
在探讨“究竟什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遗产”的问题之前,我们先得弄清楚,“德国古典哲学”这一表达式的确切含义。据目前已经掌握的资料,大致可以说,恩格斯最先使用了“德国古典哲学”这一概念。[1]如果说,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1873—1886)中还只是偶然提及这一概念[2],那么,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8)中则正式启用了这一概念。
但是,恩格斯所说的“德国古典哲学”的范围究竟是什么?或者换一种提问方式,德国古典哲学究竟包含哪些德国哲学家?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一文(1913)中叙述马克思哲学时曾经指出:“他用德国古典哲学的成果,特别是用黑格尔体系(它又导致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成果丰富了哲学。”[3]尽管列宁在这段话中没有列出属于“德国古典哲学”范围的全部哲学家,但他肯定,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显然,列宁的这一见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苏联和东欧的理论界持此观点[4],中国理论界也不能免俗。冯契等主编的《外国哲学大辞典》认为:“德国古典哲学分为德国古典唯心主义与德国古典唯物主义。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哲学发展形成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过程,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形成了德国古典唯物主义的理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