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幼儿园来说,法定代表人是园长;没有园长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园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对内一般行使领导权,领导法人组织的日常业务工作,对外代表法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人的名义活动。因此,园长如果未能尽职或者进行违法活动,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园长实施违法行为即便是依据法人的意志,在追究法人的法律责任时,也要视园长本身的过错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三、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民办幼儿园首先要在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办理许可手续,获得许可证,再去民政部门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证书,自获证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办幼儿园不需要去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由教育主管部门(农村幼儿园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幼儿园的民事权利能力必须与其设立的宗旨相一致,同时还需要受到法律、行政命令以及登记活动范围的限制。当幼儿园被撤销、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它的民事权利能力也随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