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 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第二款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 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 涉及群体性纠纷, 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