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对台湾民众的统治,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建立了严密的警察制度。1895年9月28日和10月7日,日本警察759名分两批抵达台湾,开始建立各级警察机构。总督府内的内务局升格为内务部,成为专管警务的机构;又分别在台北县、台中县和台南县设立警察部,在澎湖设置警察课,在其他重要枢纽地区的基层行政机构内设置警察署。至1896年7月,各级警察机构共配置警力230名、巡查1387名,共计1617名。1897年6月,日本第三任台湾总督乃木希典颁布《三段警备法》,将台湾山地划分三种地带,即山泽、村落以及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分别由军队、警察以及宪兵与警察负责警备。1898年,第四任台湾总督儿玉源太郎宣布废除《三段警备法》,将维持和治理台湾社会治安权力全部移交警察机关,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权力。1901年,日本殖民当局在台湾地区设置的各级警察机构已达1043所,警察人数为10043名。警察以日本人为主体,虽然从1901年起也录用台湾人,但数量很少。警察除执行一般的警务外,还担负保甲、行政、户口、刑决、收容、取缔、卫生、税捐、征役以及外事等种类繁多的特别事务。日本殖民当局通过建立严密的警察制度,对台湾民众的思想和行动实行无孔不入的全面钳制。所以,台湾的行政系统,“虽是总督府——各厅各课——人民,而事实上,总督透过警察与人民相接,以巡查充任税务、卫生、农政等诸般政事,人民耳目所见之官吏,唯有警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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